证监会:鼓励优秀台资企业来A股上市

发布日期   2019-12-01 本文章1710阅读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36号(财税金融类25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放宽对同业竞争等问题审核的标准,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战略导向的龙头台企在A股上市
  
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融资,现有政策规定台胞台企在大陆上市融资享受与陆资企业同等待遇。2019年3月,我会进一步推动股票发行工作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针对同业竞争事项,进一步简化了核查要求。此外,对于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同业竞争仅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构成法律障碍。上述规则体现出我会对符合国家战略的科创企业的支持,以及持续提高监管工作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度的改革方向。在审核实践中,我会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鼓励优秀台资企业来A股市场上市发展。
  
二、关于给予积极布局大陆市场、支持两岸一家亲政策的中小台企更多财政扶植待遇,优先引导其在大陆上市
  
2018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启动实施“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政策,明确2018-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00亿元,分三批支持引导200个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2018年已安排25亿元启动支持100个实体经济开发区,其中,支持福建省实体经济开发区4家,厦门市实体经济开发区1家。上述园区在创新创业扶持方面均给予台资中小企业同等待遇。2019年将继续予以支持。
  
我会一直以来积极配合、支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拟上市台资企业的发掘、培育及辅导工作。发行监管部大力支持、派员参加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台资企业上市政策及情况讲座、座谈及调研活动,及时梳理沟通申请上市台资企业在审过程遇到的具体问题;证券交易所积极开展拟上市台资企业的上市推广工作;地方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并及时完成有关台资企业上市辅导备案工作。
  
三、关于以优秀台企为主要标的群,在新三板开启规范转板上市试点工作
  
建立转板机制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转板机制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新三板企业转板到沪深交易所市场可以通过直接转板和首次公开发行转板两种方案实现。
  
实践中,新三板挂牌公司已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成立以来,已有安控科技、双杰电气、海容冷链、亚世光电等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从新三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明确:“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目前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一揽子改革方案中,已配套有直接转板措施,后续我会将积极推动直接转板工作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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